(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祁某,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郭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郭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系郭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