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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祁某,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郭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郭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系郭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