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审字第6号申请人: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卫永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申请人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人社监字(2014)第14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临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人社监字(2014)第14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周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小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