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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扬泽与罗擎华、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泽,罗擎华,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陈扬泽,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1642。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擎华,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38号6栋1104房,身份证号:440402197802246116。被告:殷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04084927。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