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扬泽与罗擎华、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泽,罗擎华,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陈扬泽,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1642。委托代理人:赵争平,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擎华,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38号6栋1104房,身份证号:440402197802246116。被告:殷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04084927。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