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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甘某某等与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李某某,甘某甲,李某甲,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甘某某,女。原告李某某,男。原告甘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甘某某,女。原告李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甘某某,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雷。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原桂阳县共和农场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徐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甘某某、李某某、甘某甲、李某甲与被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某某村3组关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李某某、甘某甲、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甘某某、李某某、甘某甲、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桂东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人民陪审员  谭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明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