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党希涛、薛淑娟与马小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希涛,薛淑娟,马小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党希涛,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原告薛淑娟,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马小骥,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党希涛、薛淑娟诉被告马小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党希涛、薛淑娟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希涛、薛淑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党希涛、薛淑娟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