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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庞亚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亚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84号罪犯庞亚海。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亚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亚海犯盗窃罪,与原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9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8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亚海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3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庞亚海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庞亚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能履行原判财产刑,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亚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云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