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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韩祥生与丁林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生,丁林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36号原告韩祥生。被告丁林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生与被告丁林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人民陪审员  朱勇伟人民陪审员  徐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