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韩祥生与丁林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生,丁林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36号原告韩祥生。被告丁林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生与被告丁林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人民陪审员 朱勇伟人民陪审员 徐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