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恒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勇华、章碧瑟、黄羡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恒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勇华,章碧瑟,黄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鸿畊,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勇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章碧瑟,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羡兰,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勇华、章碧瑟、黄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省恒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黄勇华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塔辉花苑3幢某室房屋已于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及相关法院轮侯查封;2014年7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黄羡兰所有的坐落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广场某号商铺及15号楼某号商品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因该案件财产处理复杂,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