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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广对与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广对,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肖广对,男,生于1970年5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王磊,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广对诉被告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王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肖广对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广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广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广对负担。审判员  徐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