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建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18号罪犯武建斌,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武建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8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武建斌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建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8日),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