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学聪、黄淑莹与陆建英、严贵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学聪,黄淑莹,陆建英,严贵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蔡学聪,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黄淑莹,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健平,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陆建英,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麒,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严贵荣,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上诉人蔡学聪、黄淑莹与被上诉人陆建英、原审第三人严贵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学聪、黄淑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学聪、黄淑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学聪、黄淑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学聪、黄淑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