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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平海与被执行人贺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海,贺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运盐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黄平海,男。被执行人贺贵生,男。申请执行人黄平海与被执行人贺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2005)运盐民东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平海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贵生银行账户存款1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