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上诉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号。负责人:陈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名山支行)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不能适用于撤销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中也没有民事裁定书可以撤销生效判决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发回重审。2.一、二审裁定认定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与石棉县永利二级电站(以下简称永利电站)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院错误的情形。《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甲方(永利电站)仍应当承担本合同项目的抵押担保责任。”该条款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有特别约定,永利电站也进行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与永利电站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二)一、二审法院没有帮助农商银行名山支行调取收集证据。一审诉讼中,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书面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一、二审法院没有帮助农商银行名山支行收集到其明确要求法院收集的全部证据。剥夺了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的诉讼权利。(三)一、二审裁定中漏查了永利电站已经向农商银行名山支行设定抵押,并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变卖了1480余万元的事实,该事实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法院再审中以裁定的形式撤销一审生效判决,驳回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的起诉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与刘安健等人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而无效。因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合法抵押贷款关系已不成立。现刑事判决对刘安健等人犯罪所得的资金及其孳息予以追退,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的贷款应首先通过刑事退赔予以解决。一、二审裁定驳回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二)关于农商银行名山支行与永利电站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2012)名山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左忠全为获得贷款用于收购石棉县永利二级电站,伙同左忠清、李辉与刘安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以刘安健的名义向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申请个人贷款。贷款中,左忠全、左忠清、李辉代表永利二级电站先后与刘安健签订承建永利二级电站尾水渠修复工程和进水口、压力机窝修复工程两份虚假协议,以此虚构贷款用途。同时,左忠全、左忠清、李辉三人虚构股东会决议,以石棉县永利二级电站的固定资产作为刘安健个人申请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左忠全、左忠清、李辉为了获得一定比例贷款额度,还采取涂改购货发票金额和利用虚假购货发票的方式,虚增抵押及抵押物价值,办理抵押物登记。与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都是刘安健等人骗取信贷资金采取的形式和手段。二审裁定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并非基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系因为案涉《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农商银行名山支行要求一、二审法院收集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四)一、二审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认定抵押贷款关系不成立。抵押物永利电站被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变卖了1480余万元的事实不影响本案裁定结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新证据,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农商银行名山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