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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葛献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献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187号罪犯葛献勋。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2014年度狱改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献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献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葛献勋有前科,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献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