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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1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向建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建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153-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香缇商务广场1幢2108室。负责人张传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益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余,该公司职员。被告向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向建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诉讼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计15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