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莲湖人民博艺幼儿园、赵翠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莲湖人民博艺幼儿园,赵翠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大厦1幢10703室。法定代表人杨化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腾桂智,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莲湖人民博艺幼儿园,住所地西安市人民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翠萍,系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李斌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翠萍,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斌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莲湖人民博艺幼儿园、赵翠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4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