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58号原告赵某,住昌黎县。被告李某甲,住昌黎县。被告李某乙,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