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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58号原告赵某,住昌黎县。被告李某甲,住昌黎县。被告李某乙,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