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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钱春元与王叶锋、丁文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元,王叶锋,丁文文,吴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钱春元。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锋。被告丁文文。被告吴伟平。原告钱春元诉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吴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刘学民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吴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春元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59900元(自2013年12月1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暂计至2015年1月18日);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叶锋未作答辩。被告丁文文未作答辩。被告吴伟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叶锋、丁文文系合法夫妻关系,于1999年5月31日在溧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叶锋于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钱春元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出具由吴伟平签字作担保的借据一张。嗣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59900元(自2013年12月1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暂计至2015年1月18日);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王叶锋、丁文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被告吴伟平负连带担保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王叶锋出具由吴伟平签字作担保的借据原件一份,溧阳市档案馆调取的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汇款查询信息、钱云龙出具的证明原件各一份及原告钱春元的委托代理人陈亮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吴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钱春元与被告王叶锋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王叶锋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引起本案的讼争,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叶锋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请求,有原告提供由吴伟平签字作担保的借据原件为凭,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12月18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支付利息,其计算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双方对该借款的担保方式作了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吴伟平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钱春元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伟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39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1799元,由被告王叶锋、丁文文、吴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99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学民审判员  曹晓华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