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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利萍宣告卢立忠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利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37号申请人:马利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马利萍要求宣告卢立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卢立忠,男,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系“鲁荣渔55258”号渔船船员。申请人马利萍与卢立忠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5日22时许,卢立忠随“鲁荣渔55258”号渔船在981-1海区航行时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卢立忠。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卢立忠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寻找卢立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卢立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卢立忠随“鲁荣渔55258”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且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卢立忠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立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