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杜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16号罪犯杜健。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健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赃款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杜健在服刑期间,获监狱2个表扬,三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2个表扬,三次记功。2014年8月1日,罪犯杜健缴纳罚金和赃款共计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驻监检察机关列席评审会议情况记载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杜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既具有已缴纳罚金和赃款的可以从宽掌握情形,又具有系累犯的应当从严掌握情形,同时鉴于其剩余刑期已不足八个月,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去余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