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商汉勇、孙菊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75-2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强,居民。被执行人商汉勇,居民。被执行人孙菊兰,居民。被执行人商贵川,居民。被执行人蔡龙英,居民。被执行人商锐,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国强与被执行人商汉勇、孙菊兰、商贵川、蔡龙英、商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商汉勇、孙菊兰、商贵川、蔡龙英、商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国强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4万元自2013年2月16日起;20万元自2013年12月4日起,均自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商汉勇、孙菊兰、商贵川、蔡龙英、商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