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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与胡桃宁、李卉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胡桃宁,李卉,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24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住所地银川市。负责人贠妃,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桃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李卉,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桃宁,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魏海鹰,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桃宁、李卉、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0833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桃宁、李卉、宁夏昊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0833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