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王荣荣、俞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王荣荣,俞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责人:王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荣,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唐真。系王荣荣丈夫。被告:俞宁,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含山支行)诉被告王荣荣、俞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卫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含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晓彬,被告王荣荣的委托代理人唐真,被告俞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含山支行诉称:2013年1月1日,王荣荣为开店进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王荣荣向原告贷款50000元;年利率为9.15%;贷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俞宁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俞宁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000元打入王荣荣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请判令1、王荣荣支付原告贷款本金49888.25元及前期利息(含罚息)1331.4元,后期利息按借款利率9.15%加收50%罚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3、俞宁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王荣荣辩称:1、贷款是事实,但钱不是我用的;2、我是个打工人员,没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实际拿钱的人一直没还钱,我也准备起诉。俞宁辩称:1、该笔借款的用款人是原告的员工周俊;2、我为借款担保是事实,但现在无力承担担保责任。邮储银行含山支行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间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邮储银行含山支行诉讼主体适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3、被告王荣荣贷款申请表及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和保证合同一份,证明①被告王荣荣向原告申请50000元的小额贷款,期限2年;②双方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③被告俞宁为王荣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放款凭证及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9.1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到期一次性还本;5、民事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情况;6、贷款本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共欠贷款本息的情况。王荣荣、俞宁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王荣荣对原告提供6组证据认为都是事实,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俞宁对原告提供6组证据认为都是事实,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所举1、2、3、4、5、6组证据与原件吻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上列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被告方质证无异,本院亦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王荣荣以开店进货为由,向原告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原告审查,双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荣荣向原告贷款50000元;年利率为9.15%;贷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还约定,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原告与俞宁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随即按约向王荣荣指定的个人账户发放贷款50000元。王荣荣也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分别以该款是为他人所借及购房还贷无力归还借款为由,至今未付;另查,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同》该合同在约定的二年期间内,属于政府贴息贷款是为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创业资金。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含山支行与王荣荣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以及与俞宁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有效合同。借款人王荣荣在借款到期后,理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现邮储银行含山支行要求王荣荣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到期借款本金49888.25元及其2015年1月2日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和律师费2000元,并要求被告俞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王荣荣主张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借款借据虽然是其本人,但均是为他人所借,应由他人归还。此抗辩意见,既无证据证明,又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俞宁当庭主张其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不属于诉讼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9888.25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利息和逾期还款罚息合计利率按年利率13.7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俞宁对前述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荣荣、俞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判决书所援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