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维强与潍坊天勤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强,潍坊天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郭维强。被执行人:潍坊天勤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天勤服饰有限公司在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安丘店、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冻结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天勤服饰有限公司在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安丘店、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青州泰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货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