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孙岭、孙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孙岭,孙旺,孙铁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志,该支行职员。被告孙岭。被告孙旺。被告孙铁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告孙岭、孙旺、孙铁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岭、孙旺、孙铁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已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