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素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素艳。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光,系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素艳诉称,2014年9月14日,赵智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志强路水果超市对面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赵智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等,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941.64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核实事故车辆的行驶证以及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损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素艳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三、本案诉讼费9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人民陪审员 姜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