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小明与钟小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明,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安县。被执行人:钟小军,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住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