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大溪沟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4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大溪沟药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787722-5。负责人徐进。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正祥,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北京同仁堂重庆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大溪沟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本院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