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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2014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国文,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国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马某在二手车QQ群内发消息欲购买一辆老别克轿车,被告人徐某某遂回复称其有一辆老别克车出售,双方遂联系见面��次日,双方约好在西安市雁塔区经九路见面,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陕XXXX**警”老别克警车(经查该车系假警车,来历不明)到约定地点,马某见是警车遂问徐某某怎么是警车,徐某某谎称此车系其单位事故车辆,无任何问题,向马某出具了一个保证审车证明、和伪造的“西安市公安局计财装备处保卫科”的警车来源证明,马某在查看了徐某某的身份证和其警号为022635的警官证(经查系假警官证)后同意购买该车。最终,马某付给徐某某现金26000元购得此车。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2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伪造的车辆归属证明、马某拍照留下的徐某某身份证、警官证照片、车辆查询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其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无自动投案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055号刑���判决书中“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二、涉案车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白青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