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明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13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宣楼、冯存山,该公司员工。被告东台市明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住东台市东台镇长青八组。法定代表人庞学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明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台市明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台市明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4元,减半收取4802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