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士海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凤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海,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凤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王士海,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昌图县。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刘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向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凤仪,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王士海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凤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士海及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不能查找到被告王凤仪且不能确定王凤仪下落不明,致庭审不能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士海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