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胡国栋、刘会新与胡孝斌、胡觉慧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栋,刘会新,胡孝斌,胡觉慧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胡国栋,男,汉族,住安庆市。原告:刘会新,女,汉族,住安庆市。被告:胡孝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被告:胡觉慧,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栋、刘会新诉被告胡孝斌、胡觉慧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栋、刘会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栋、刘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胡国栋、刘会新承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