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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长亮与曾伟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亮,曾伟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杨长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079X。被告曾伟强,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112。被告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注册号:500108000048693。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注册号:500000300007647。原告杨长亮诉被告曾伟强、重庆润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