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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春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春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65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明。委托代理人:陈孝平。被告:谢春富。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春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