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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孙占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028号罪犯孙占云,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商都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作出(2000)阿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占云犯强奸、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占云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2)内刑再终字第18号刑事判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05年9月19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内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8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减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0年、2013年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23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以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2月、7月、10月、2014年3月、5月、10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占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山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