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彐雷与被上诉人曾阳花、原审被告刘丽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彐雷,曾阳花,刘丽飞,吕建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彐雷,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阳花,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丽飞,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原审被告:吕建硕,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负责人:刘洪涛。上诉人赵彐雷因与被上诉人曾阳花、原审被告刘丽飞、吕建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彐雷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赵彐雷已与曾阳花达成和解,除诉前赵彐雷已垫付的款项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应赔偿的数额外,赵彐雷再一次性赔偿曾阳花人民币(下同)60000元,因自身权益得到维护,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赵彐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彐雷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374元,减半收取4687元,由赵彐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刘伟凯代理审判员 鄞琼珊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勉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