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赖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赖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刘小玲,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赖锦红,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玲与被告赖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锦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以与被告赖锦红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赖锦红的起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回对被告赖锦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玲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燕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