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于淑霞与济宁华美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霞,济宁华美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号原告于淑霞,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291966********,住山东省嘉祥县大张楼镇郝垓村**号。被告济宁华美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东路圣德滨湖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姗姗,经理。原告于淑霞诉被告济宁华美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淑霞负担。审 判 长 吴兰玲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人民陪审员 朱颖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