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王宝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宝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X,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X,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诉被告王宝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被告王宝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婚后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孩子出生后,其与孩子一直居住在娘家,期间被告不看孩子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甚至怀疑孩子并非其亲生。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告产生恐惧,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菜茵小城X号楼XXXX室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承认打过原告,但7年来只打过2次,现愿意当庭对原告承认错误,并保证日后不再动手。怀疑孩子非其亲生只是双方吵架时说的气话。因其平时工作较忙,为了归还贷款周末时常加班,故探望的孩子时间较少。期间也支付过孩子生活费,并给孩子购买奶粉、尿不湿等生活用品。现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元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1日生一女王XX,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当庭承认错误,承诺日后改正,希望原告予以原谅。庭审中双方坚持已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王宝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