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乐山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照平,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法定代表人:易美辰,董事长。第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法定代表人���李安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乐山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8095.97元,因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乐山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享有的货款收入。本院向第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将欠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中的190028.06元予以提取。第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未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28.06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夏建强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杭 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