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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xx与孙xx、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孙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被执行人孙xx,男,汉族。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xx、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xx和陈x先行各自偿还陈xx1万元,剩余36000元,最迟在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清楚。利息部分由陈xx自愿放弃。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