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二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耿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二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曾用名朱明帅),居民。被执行人朱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明帅(现名耿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朱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六月五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08)邹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所欠申请执行人款6,270.9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6,270.9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08)邹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张乃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