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睿与杨凤、李恩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李恩巍,杨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睿,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委托代理人刘格(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巍,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被告杨凤,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原告李睿与被告李恩巍、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季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睿的委托代理人刘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恩巍、杨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睿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李恩巍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为凭,承诺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逾期三天以上支付原告20%的违约金4000元,被告杨凤为该借款提供担保。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李恩巍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被告杨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恩巍、杨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李恩巍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特向李睿(身份证号:)借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共计一个月)。借款人未按照本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三天以上者,应当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借款人:李恩巍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杨凤2014年7月25日”。当日,被告李恩巍收到了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被告杨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承诺书,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违约金、如被告李恩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被告杨凤代其全部归还等内容。逾期,被告李恩巍未归还借款,被告杨凤未履行担保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4000元变更为29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李恩巍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以及被告杨凤的担保承诺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恩巍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借给被告李恩巍20000元,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李恩巍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间归还属违约,责任在被告李恩巍,被告李恩巍应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杨凤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担保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恩巍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00元,被告杨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恩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睿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900元;被告杨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恩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