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常淑好与张晓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好,张晓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常淑好,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晓玲,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淑好与被告张晓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淑好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淑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常淑好负担。审判员 刘召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进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