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登祥与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登祥,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何登祥,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3267-1。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登祥与被告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登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登祥以欲与被告龙海食品邦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登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何登祥负担。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卢少娟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