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曾某,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黄某,农民,住址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