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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阚明生、浙江海天建设集团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卢凤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明生,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卢凤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阚明生。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机构代码:78566370-0。被告:卢凤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明生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卢凤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明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明生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明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