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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向大胜与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大胜,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94-2号原告向大胜,个体户。被告向伟,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大胜诉被告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大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大胜自愿撤回与被告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大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00元,由原告向大胜负担。审判员  张念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