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