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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