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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三初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春海、王彩玲与曹佃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海,王彩玲,曹佃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720-1号原告:宋春海,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涝坡镇魏鸡山村。原告:王彩玲,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涝坡镇西山村。被告:曹佃林,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涝坡镇中店头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1号负责人:赵淑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海、王彩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曹佃林驾驶的鲁Q×××××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佃林驾驶的鲁Q×××××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